01执法取证流程和注意事项?
执法取证流程:
1、执法人员外出执行任务前领取取证硬盘;
2、将硬盘插入主机中启动系统开始进行动态监控及录像;
3、执法取证前选取相对应的操作模式(测速模式、稽查模式、取证模式等)及设定好参数(通道编码参数、车辆限速参数等);
4、进行动态执法取证工作,系统将车牌识别信息、车辆定位信息、雷达测速信息、全景视频、目标车辆视频、目标车辆抓图、车辆类型等数据输入到取证系统终端;
5、终端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超速车辆判定、目标摄像机车牌识别、黑白名单比对、事件类型定义等,并将相关数据纪录在硬盘中;
6、执勤结束后,执法人员从车载主机中抽出硬盘,返回管理中心交还执法数据处理人员,执法数据处理人员通过后台系统软件将取证信息核对后导入系统数据库。
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相关职能科(室)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
(三)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
(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
(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
(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二)调查当事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方式、后果等;
(三)调查当事人行为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五)违法行为的裁量处罚情节;
(六)其他有关事实。
第七条收集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中应当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一)制作笔录时,不得对有关人员进行诱导、欺骗、强迫。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三)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实,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收集书证时,应当提取原件。在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被提取人应当在书证上签名确认,能够加盖单位公章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提取书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条收集物证时,应当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提取物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并由被提取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在收集证据时,对于数量较多的同一类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经执法人员、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提取电子信息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使用该资料的原始数据或原始载体。复制件在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十四条 测量、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等涉及专门性或技术性事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委托检测或鉴定,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单位、委托事项和有关要求。
委托单位应当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检测或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受委托单位及其承办人员的资质证明。
第十五条收集证据时,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应当邀请其作现场见证并签名,或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真实、合法、有效性审核。如有必要,应当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取得的证据;
(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调查取证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