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 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政府《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 16 周岁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 16 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管理岗位民警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特别是对于补录户口、更正出生日期等,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对于补录户口和注销户口恢复,变更姓名、性别和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年满 16 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以及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移等业务,除相应材料外,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比对和走访调查书面材料,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安部规定落实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应用,依托部级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加强** “跨省通办”业务中的沟通协作,提升户政管理政务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由公安部统一制发和管理,以实现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在** 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业务过程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调用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予以确认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落实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档案的保管、转递、保密、查阅等制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 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